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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第二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制度

更新时间:2024-09-24 作者:上饶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根据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江西省卫健委《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的通知》【赣卫医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使用、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院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接待医药代表工作负领导责任,医德医风办负牵头管理责任,药剂科、设备科负部门组织管理责任,其他有关业务、职能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集中接待管理部门:由医德医风办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业务工作交流等工作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第六条   医药代表应于每年1月前到上饶市第二人民医院官网(www.srey.com.cn)下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完成在本院的登记备案,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有关活动。

第七条 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到上饶市第二人民医院官网(www.srey.com.cn)下载《医药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发院办电子邮箱(srey8292519@163.com)进行来院预约登记。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医药代表直接到医德医风办填写《医药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

第八条   接待审批。接到医药代表预约,医德医风办在征询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同时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征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回复。

第九条   接待流程。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属于医院所需学术讲座的,公卫科可对参加人员授予学分。

第十条   接待医药代表坚持规定接待时间、规定接待地点、规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三定两有”规定:

(一)接待人员及科室。由与内容相关的院领导、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检验科、后勤科等相关科室代表参加,和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实行集体接待(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医德医风办参与监督。

(二)接待时间。每月第二、四周的周一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具体时间为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有特殊要求时,由相关科室报医德医风办批准后确定时间、地点。

(三)接待地点。原则上在办公楼医院接待室(食堂三楼会议室),视医院会议安排临时调整。

第十一条   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或工作证件。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药品需提供江西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挂网页面打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7.医院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接待要求。医德医风办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将《医药代表接待日接待记录表》交回院办存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德医风办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接待。

第十四条   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开展产品技术、学术推广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开展上述活动的,经医德医风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

第十六条   医药代表不符合“三定两有”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予以制止并保留证据;必要时,报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本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服务在本院使用数量,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擅自开展推广、统方等违规行为的,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医药代表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服务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条   本院医务人员违法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的,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学检验检查外送等其他医药相关产品、服务来院推销活动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医德医风办负责解释。

 

附件1: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

附件2:医院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

附件3: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

附件4:医药代表接待日接待记录表

 

 

 

上饶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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